中国出口动物产品检疫分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5页(401字)

199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批复通知》。通知规定:(1)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由农业部统一管理问题,这需要有一个过渡。结束过渡的时间,由国务院确定。(2)现阶段,农业部门负责向缔约国(原苏联、朝鲜、罗尼亚、南斯拉夫、阿根廷、乌拉圭)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的检疫,商检部门负责向非缔约国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的检疫。(3)在过渡期内,农业部门和商检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密切联系,维护国家利益,共同做好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管理工作。为此,国家商检局做出决定:(1)继续坚持在生产过程中参与检验、检疫的作法,减少环节,一次接受报验,检验、检疫一次完成,以方便外贸生产、经营单位出口的及时出运、结汇。(2)继续加强对工厂、企业兽医检疫、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检验把关。凡生产出口动物产品的企业,仍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及质量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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