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野生动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0页(451字)

台湾当局制定的《输入动物及畜产品检疫条例》中,对有条件输入野生动物的检疫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偶蹄类野生动物限自无瘟、口蹄疫、牛肺疫、非洲瘟等疫区进口,象类动物除经专案核准者外,不得自口蹄疫疫区输入。(2)输入野生动物,应附产地政府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明书,证明:①该动物(或其母畜)在产地输入前三个月已有畜主饲养;②该动物在产地输出前,须经检查健康情形良好,未发现任何疫病象征;③指定的疫病诊断、试验或预防接种。(3)输入猿,必须经疫病诊断,试验或预防接种外,如该猿猴来自疟疾疫区者,非经当局卫生署同意禁止输入。(4)经核准由狂犬病疫区输入的狐狸、山、山、浣、臭及猫鼬等狂犬病易感性野生动物,在产地输出前应经狂犬病预防注射并产生免疫效果后始可输入。蝙蝠除学术研究供专案申请核准者外,不得输入。(5)进口野生动物,应使用清洁并经消毒的工具装运,偶蹄类野生动物在运输途中不得经由牛瘟、口蹄疫、牛肺疫与非洲猪瘟疫区港口或机场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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