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疫区肉类封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0页(174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来自第一类检疫并预期之船舶、飞机、车辆,其所载残留之新鲜肉类,或可能携带传染病原体之物品及废弃品,不论数量多少,应由动物检疫人员封存,离境前不得擅自起用,或携带着陆。前项措施,动物检疫人员应制作记录,并已通知书送达船、车、机长签收副本留由动物检疫机关存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