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文自然保护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7页(395字)
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5条规定:(1)现设立一项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2)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3)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本公约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其他国家;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政府间组织;公共或私立团体或个人。基金款项所得利息;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所得收入;世界遗产委员会拟订的基金条例所认可的所有其他资金。(4)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员会限定的目的。委员会可接受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的捐款,但以委员会业已决定实施计划或项目为条件。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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