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文自然保护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7页(389字)

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8条规定:(1)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现建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届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将自本公约至少在40个缔约国生效后的大会之日起增至21个。(2)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3)国际文物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罗中心)的一名代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一名代表,以及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的一名代表,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届会期间参加大会的本公约缔约国提出的要求,其他具有类似目标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亦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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