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家公园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0页(643字)

联合国1980年发布《国家公园及类似保护区一览表》指出,一般来讲,本表内所列保护区必须禁止开发自然资源。在这个意义上,开发包括开采矿产资源,猎采树木及其他植物和动物,或包括为灌溉或水力发电建设水坝和其他建筑物。这个禁令应扩展到农业以及畜牧业、狩猎业、渔业、伐木业、矿业、公共事业工程运输(运输、交通、动力等等)和住宅、商业和工业区。对这个总则可允许某些例外情况:(1)在一般禁令中允许的某些活动,例如在国家公园和相对保护区,其中建有保护文化遗产的区域(如经营农业或田园景观区、村庄、城镇或在历史上与考古学上有意义的地域等)中同样允许进行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是保护自然历史遗产的部分形式。(2)钓场和狩猎场院可看作同一类别,并不在国家公园和保护区之外,也不在绝对自然区和自然保护区之列。荒野区保留钓鱼场是一种传统习惯,将不作为从本表中除去的依据,因为其他地区提供了足够的供动物生存的场所。钓鱼场可看作为增加娱乐和旅游用途发展起来的地区。在某些国家公署界标内还有村庄、城镇、通讯网以及与此有关的许多活动内容(除上述1例举的以外)。这些活动所占土地不是重要部分,而是零星地带,不会妨碍该地区的有效保护,因此将不把它看做从表内除去的依据。上述考虑适用于在保护区创立之前,早已拥有的私人的权利,例如居住权,或耕作农业权、放牧或采矿活动,这些权利往往局限于很小一部分地区。它们并非永久不变,可以预料到它的结局。必须坚决支持反对开发的普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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