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家公园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0页(422字)

联合国1980年发布《国家公园及类似保护区一览表》规定,为保护区的经营和管理,或者为将国家公园或地方公园建成公众野外娱乐场或游览地所必须采取的活动,可不列在开发类别中,这些活动如下:(1)允许公众进入被列入本表的国家公园和类似保护区内,从事交通网的建设和养护,公共设施与随之而来的花园养殖和娱乐设备建设以及有关服务设施等活动,但必须获得批准。不过整个保护区的公共设施、娱乐设备不应分散,其所占区域应限制到最小范围。为这样的目的从事的活动,可在保护区内或最好在保护区外进行。(2)为实际经营与管理保护区必需的公共事业,包括保护区职员住宅、办公室、进入道路、花园等是允许的,但也应限制在最小范围。动物和植物区系是自然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应允许对它们的经营管理活动。这些活动包括通过狩猎或捕获动物的变动而维持种群的平衡,不破坏植被的采集、移植以及采用有计划烧山或放牧来维持特殊的植物群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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