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自然保护区选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1页(506字)
联合国1980年发布《国家公园及类似保护区一览表》规定:(1)Ⅳ类区适于那些需要保护其生境或栖息地,以保证个别生物种能继续生存和更好的生活,或对国家对全球具有重要意义的那些动物栖息或迁移的那些地区。(2)虽然属于这一类的保护区具有多样性,但应以自然保护为主要目标,而不能以收获量或可更新资源为主要目标,即使其在特定区域的管理方面可以起一定作用。在某些情况下保护区的大小,需要特殊管理的季节,应以生境要求或被保护种的特殊活动特点而定。常常并不要求有很广阔的区域,而且可能是相当小的,即由动物巢穴区、沼泽、湖泊、河口、森林或草原生境组成。(3)本区为物种、植物群落或按照独特环境地貌要求提供最适宜的生境管理。例如,通过有限数量的牧畜放牧可以保护和永久保存特殊草原或石楠灌丛群落。水禽越冬的沼泽地为保证继续迁移需要有大量的苇丛,并补充水禽的食物。为保存某种濒危动物需要防备捕食者。可以在限定的区域内,开展公共教育和野生生物管理工作。(4)所有权属于中央政府,或在有充分的保护和控制措施,能保证进行长期保护的条件下,所有权也可属于地方政府、义务委托、协会、私人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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