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家公园分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0页(480字)

联合国1980年发布《国家公园及类似保护区一览表》指出,在班夫召开的该同盟第11届全会上,同意选定为国家公园的区域,应该包括“绝对自然区”、“受控自然区”和“原生环境区”。另外,还赞同适当地包括“人类学保护区”、“历史保护区”或“考古学保护区”等。不过,国家公园必须用于开发公共旅游,也同意这种用途可通过一个分区系统与自然保护的主要功能相结合。建立一个区,须建设道路或进入的通道,建造楼寓或旅游和公园经营所需的建筑物,同时,也需要安排适当的娱乐设施。选定这种特别旅游经营区,不是为了单纯的自然保护,但是由于公园的自然保护功能,可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干扰。国家公园可以建立全部或部分原生环境区,以满足其用于公众游览的功能,这样提供一种特殊种类的有限旅游。按照该同盟的概念,国家公园可由下面各种区的结合构成:(1)单一原生环境区;(2)原生环境区与绝对自然区或受控自然区相结合或与两者结合区;(3)上述各区的局部或全部与旅游区/管理区相结合;(4)上述各区的局部或全部与一种或多种按人类学、考古学或历史分区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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