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世界遗产地选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2页(378字)

联合国1980年发布《国家公园及类似保护区一览表》规定:(1)世界遗产地一览表只包括有“着名世界价值”的地区。从这点来看,不一定每个国家都有世界遗产地。这种遗产地只能由参加世界遗产公约的国家推荐。世界遗产公约秘书处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备的。被推荐的遗产地由该同盟选定,有关标准则由世界遗产委员会确定。(2)世界遗产地一览表中,包括自然特性的标准,由世界遗产委员会确定。当世界遗产地一览表中提出的自然遗产特性能满足一个或几个标准时就应认为是有显着的世界价值。因此,推荐的特性应满足如下标准:代表地球进化史中主要阶段的典型实例;代表重要地质过程、生物进化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互相作用的典型实例;具有独特、稀有或无与伦比的自然现象、形成物或地貌,或具有异常自然美的地区;稀有或濒危动植物种群仍继续生存的栖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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