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生物圈保护区选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2页(303字)

联合国1980年发布《国家公园及类似保护区一览表》规定:(1)每个生物圈保护区应包括下列一点或几点:自然生物群落的典型实例;独特群落或有特别重要的异常自然特征区;土地利用的传统方式引起协调的景观实例;变化或退化的生态系统可能恢复为纯自然状态的实例。一个生物圈保护区应有一定时期的法律保护。每个生物圈保护区应是足够大的有效保护单位,并适应互不冲突的不同用途。每个保护区必须由人与生物圈国际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定为生物圈保护区。(2)每个生物圈保护区应分区,以提供对其管理范围。四个分区叙述如下:自然区或中心区;控制区或缓冲区;改造区或恢复区;稳定文化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