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臭氧层公约加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9页(319字)

联合国《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第12条签字中规定,本公约从1985年3月22日起到1985年9月21日止在维也纳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及从1985年9月22日起到1986年3月21日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所有国家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签字。第14条规定:(1)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从其签字截至之日起,向所有国家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加入。加入的文书应存于保存国。(2)上述第1款所提到的组织,在其加入的文书中,应声明与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有关事务的职权范围。此等组织亦应将职权范围的任何实质性的更改通知保存国。(3)第13条第2款之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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