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环境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7页(277字)

来西亚《环境质量法》规定,部长有禁止使用材料、设备和工业设备的权力,有广泛的权力制订规章,其规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禁止使用能引起污染的设备、器材、车辆和船只,或限制其建设、装置或操纵以防止或尽量减少污染。(2)要求提供污染预报和警报。(3)要求在马来西亚水域的船只安装为防止或减少油污所规定的设备。(4)要求在马来西亚水域的船只备有油类记录簿,船长要在其中作出某些详细记录。(5)限制在马来西亚水域从船上或船上转运油类等。(6)要求船长报告在马来西亚水域排放和溢油情况。(7)规定残油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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