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1973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8页(279字)

尼亚大国民议会于1973年6月20日通过《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该法对环境和环境污染定义、环境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合作社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环境保护职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凡是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发出噪声,超过规定标准,对人体健康或国民经济造成有害后果的,处以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徒刑或罚金;凡是堆积、排放和倾倒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对人体健康或国民经济造成危害的,处以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徒刑或罚金。还规定,有些犯罪行为应按照《刑法典》的有关条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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