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建筑用地转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9页(310字)

南斯拉夫1954年《土地和房屋买卖法》第43条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得将建筑用地拨给私人长期使用,以便住房建造面积不超过两个住宅,也可以将此项地段拨给社会组织或团体,以便建造个人需要的房屋。第44条规定,建筑用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后,土地使用权亦转归房屋取得者所有。第45条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得将公有农业用地无偿拨交私人或社会组织和团体使用,以便经营农业或其他公用事业。根据上款规定拨交私人使用的农业用地加上他本人所有的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法定的土地最高限额。第46条规定,关于根据本法第43条和45条将建筑用地和农业用地拨交使用的问题,由县人民委员会在会议上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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