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保金融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1页(347字)

英国《环境法》第44节第1条规定,适当的机构可以同一个新机构协商后,并经财政部同意后,确定该新机构的金融职责,对于新机构的不同职能和活动可以作出不同的决定。第2条规定,相关的大臣必须向新的机构发布关于它的金融职责决定通知,这样的决定可以:(1)与规定作出之前、之日、之后起的日期有关;(2)包含补充条款;(3)由后续的决定来更改。第3条规定,相关的大臣可在同财政部长新机构协商后向新机构发布命令要求它向大臣交付它所收的或者已经收到的任何总金额的全部,或者该命令中规定的该金额的部分。第4条规定,只要相关的大臣认为一个新的机构在它的资本账上或者收入账上有余额,则大臣在同财政部长新机构协商后可命令新机构向他交付命令中规定的不超出余额总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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