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保贷款保障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2页(308字)
英国《环境法》第50节第1条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相关的大臣可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适当的条件对本金的偿还、利息的偿付及与新机构借贷金额有关的其他金融义务的履行进行担保。第2条规定,依据本节提供担保的大臣须因此而向两院呈交担保书。第3条规定,如果依据本节偿付了担保金,则提供担保的大臣须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向两院呈交有关金额的担保书。第4条规定,如果依据本节偿付了担保金,则借贷了获得担保的金额的新机构须在大臣随时指示的时间,按照他随时指示的方法向该大臣作出以下保证:(1)在偿还总金时,偿付大臣可以指示的数额;(2)按照大臣指示的利率,偿付目前未偿还金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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