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境实践规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1页(368字)
英国《环境法》第9节第1条规定,每一位大臣都有权通过命令批准为下述目的发布的实践规范:(1)向机构提供指导;(2)推动机构关于这些事项所做的他认为理想的实践,他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这种命令批准规范的修改,或者撤消对这种规范的批准或者修改。第2条规定,机构在行使本法时,必须考虑到依据本节暂时批准的任何实践规范,和对实践规范的任何修改。第3条规定,任一大臣未同下述部门协商不得制定任何命令:(1)机构;(2)乡村委员会、英格兰自然保护委员会及威尔士乡村委员会;(3)英格兰历史建筑和纪念碑委员会;(4)体育委员会和威尔士体育委员会;(5)他认为适于协商的人员。第4条规定,每一位大臣依照本节制定命令的权力可通过法律文件实施;含有这样的一个命令的任何法律文件须经任一议院的决议批准方可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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