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保人员任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8页(248字)

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114节第1条规定,国务大臣可以:(1)任命任何人代表他有偿或无偿地行使本项所适用的职能;(2)将本项所适用的事项委托给国务大臣,为此目的有偿或无偿地任命人员。第2条规定,上述第1条第1项适用的职能是国务大臣决定本法所述任何事项的职能。第3条规定,上述第1条第2项适用的事项是:(1)上述第2条第1项规定的与上诉有关的任何事项;(2)依照1974年《污染控制法》第39节第1条或第49节第4条国务大臣要决定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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