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省卫生委员会组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5页(232字)

1988年5月5日,法国颁布《关于省卫生委员会的法令》规定:(1)省长或其代表担任省卫生委员会主席。在巴黎,当被研究问题属于其职责范围时,巴黎警察局长或者其代表担任有关会议的主席。(2)被指定的省卫生委员会委员皆由省长颁发政令任命,巴黎的委员由巴黎市长和巴黎警察局长联合颁发政令任命,任期均为三年。(3)凡失去被任命时拥有资格的委员均失去委员资格。(4)当委员席位出现空缺时,在3个月之内任命替代者,任职至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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