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保命令执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9页(270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39条规定:(1)当某人未能采取命令中所指定的所有措施时,执行官可以采取这些措施或促使采取。(2)依据本法,执行官或其他被批准或被要求采取措施的人,可以进入并且使用任何场所或财产,并且可以做出为所处情形必须的所有合理的事情。(3)任何人只要对一项命令中所指定的措施的采取提供帮助、建议,或者采取了授权的所有措施,在依据这些款提供帮助、建议或采取所有措施的过程中,有关其所实施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都不承担民事或刑事的个人责任,除非已经确认该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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