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影响决定说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8页(495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7·27条规定,在一份必须起草的环境影响说明的准备工作期间,主管机关不应作出决定,除非依照第7·12条至第7·26条的规定,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如果环境影响说明的内容因当时所依据的环境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适合决定的基本要素,主管机关则不应作出决定。第7·28条规定,参照第7·27条的规定主管机关不应受理决定的申请,如果:(1)没有与申请一同提交环境影响的说明;(2)依照第7·18条第1款的规定,发现在环境影响说明提交以后已经提出了申请要求;(3)属依照第14·5条的案例,起草后的环境影响说明需要一份以上的决定,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将其他有关决定同时提交。第7·29条规定,关于第7·28条第2款中的申请在报纸上刊登的问题,如果需要,尽管有第7·20条第2款第二句话的规定的限制,环境影响说明无论如何应与上述申请同时刊登。第7·30条规定,临时草案和决定草案的刊登,如果按照一项法律规定涉及第7·27条的临时草案或决定草案在报纸上刊登,环境影响说明应与上述临时草案或草案同时在报纸上刊登,第7·2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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