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77年环境影响评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0页(319字)

法国1977年10月12日公布《1141号法令》中,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补充规定强制执行的措施。法令规定,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不同分为三类:一类是必须作正式评价,二类是作简单影响说明,三类可以免除影响评价。还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当地环境的本底状况;摩擦装置的设置或装置的改革对环境的影响;去除或减少污染的措施;鉴于对环境保护的考虑采取本计划的理由。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成为法国有关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如在《防止大气污染法》中,规定对可能影响环境的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活动,必须作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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