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犯罪实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0页(348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72条规定,实施犯罪是触犯以下规定的每一个人:(1)本法或规章的某一条款;(2)由本法或规章所派生的一项义务或禁止令;(3)依据本法制作的一项命令或指示;(4)依据本法制作的一项法院命令、指示或决定;(5)在第295条的含义之内的环境保护可选择措施的一项协议。实施第1款中的犯罪的每一个人,承担下列责任:(1)在经过公诉程序的判决中,处以1000000加元以下罚金,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并处;(2)在简易判罪中,处以300000加元以下罚金,或者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并处。第276条规定,当某人实施或超过一天连续实施本法中的一项犯罪,实施犯罪的人应当被判决对其每一天所实施或连续实施的单独犯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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