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自然保护区占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3页(301字)

新加坡《自然保护区法》规定:(1)自然保护区经营委员会不得出售、租赁或处置或允许占有自然保护区的任何部分。但是有全权控制、发展及管理每一个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有全权安排下列事项:道路、小路、大坝、池塘和水库的建造和维护;旅馆、宿舍、凉亭及任何必要之公益场所的建设及维护;委员会工作人员所要求之任何设备的供应及对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控制;以及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座椅、公益建筑设施,以及建造其他有益于自然保护区之发展和保护的其他设施。(2)若自然保护区的任何一部分系公益事委员会保留区域,该委员会的官员根据事实即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该保留区域,并依法为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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