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自然保护区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3页(412字)
新加坡《自然保护区法》规定,根据本法规定及依本法制订之任何规章,除履行职责之委员会的官员成服务人员,任何人不得为下列行为:(1)将任何武器、炸药、捕获夹、网、粘鸟胶、毒药或其他任何旨在或有可能伤害保护区内任何动物的物件运到自然保护区,或属于保护区领域的地方;(2)将任何旨在或估计有可能实施违反本法或依本法制订之规章的行为的器具或工具运到自然保护区或属于自然保护区的任何领域;(3)引导任何动物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允许家养动物进入自然保护区;(4)在自然保护区内打扰动物或掏其巢穴、或杀伤、捕获或作弄任何动物,但可以杀害有害动物;(5)在自然保护区,破坏或损坏任何树木、植物、或开垦、分割、挖掘或种植任何土地;(6)在自然保护区内转移任何树木或植物、或树木及植物的任何部分。本法还规定,主席允许在保护区内获取动植物以供研究、教学或调查是合法的。任何人违反本条之规定即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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