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生物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1页(323字)

印度尼西亚1990年《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法》规定,生物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保护应受如下政策指导,即:(1)它们的持续、协调、平衡的利用;(2)保护生物支持系统,保护动植物物种的多样性及它们的生态系统,永续地使用生物资源及它们的生态系统;(3)增加人类的财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生物支持系统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过程以确保生物的存活及增加人类财富,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要据此建立保护生物支持系统的地区。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必须确保在自然栖息地之内、之外都进行保护。在第一种情况下,应在禁猎区确保物种的多样性,这些地区有严格的自然保护或野生禁猎区。在第二种情况下,要通过增加以避免灭绝来保护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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