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自然资源禁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3页(433字)
瑞典1991年《自然保护法》规定:(1)未经郡行政委员会许可,不得进行开采石材、砾石、沙、粘,泥土、泥炭或与土地有关活动,土地所有者家务活动除外。郡行政委员会可以责令申请开采许可者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及详细的开采计划,否则,申请将被拒绝接受。应当对在许可区内的企业提出限制要求,如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及其对策。只有申请者保证实施许可证所附的条件,方可授予开采许可。如果证明所附条件达不到要求,只有在保证实施附加的条件后,郡行政委员会才可以批准申请。有特殊理由的,郡行政委员会可以免除对申请者的这一要求。(2)如果开采许可已生效十年,郡行政委员会可以完全或部分废除许可,或修改许可中的条件。如果证明所规定的条件不能使企业将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限制在要求的程度之内,郡行政委员会可以在许可失效前对许可附加必要条件。(3)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可颁布有关规定要求从事采掘或碎石作业人员提交有关资料,作为有关地区自然保护规划的基础资料。
上一篇:瑞典自然环保许可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