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自然保护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5页(319字)
捷克斯洛伐克《国家自然保护法》规定,国家的自然保护工作由教育和文化部各州国民会议理事会文化处实施。州国民会议理事会文化处应为每个保护区域指定国家自然保护志愿人员为守护员;在较小的区域,则为情报员,情报员是国家自然保护守护员的助手。教育和文化部在与财政部和国家计划机构进行协商后,可建立国家自然保护研究所。还规定,在进行国土规划和居民点的建设、进行建筑作业和修建水利设施,以及审核涉及自然保护利益的问题时,均须邀请负责国家自然保护的机关参与。在对所保护的区域的自然保护或对所保护的天然形成物、动物、植物、矿物和化石的保护条件存在着直接的侵害威胁的情况下,守护员可采取必要的保障保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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