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豁免适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4页(854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9节规定:(1)除本第4款另有规定外,本法诸规定不适用于下列人员进行的濒于绝灭的或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猎捕作业及由他们猎捕得到的此类物种的进口、出口:(A)居住在阿拉斯加的阿拉斯加土着人中的印第安人、爱斯基摩人和阿留申人;(B)长期居住在阿拉斯加土着村中的非阿拉斯加土着人。只要这些猎捕主要是为了维持生计的话,据本节规定猎捕得的物种的非食用的副产品在制成特产手工艺品及服装之后可以在州际贸易中销售。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某些虽在阿拉斯加土着村落中居住但该部长认定他们并非以猎捕的鱼、野生动物为食的或以制造、销售特产手工艺品和服装为生的非阿拉斯加土着人。(2)据本条规定进行的猎捕不应采用灭绝性的方法进行。(3)在本节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分别为:(i)“生计(谋生)”包括在阿拉斯加土着人居住的村庄和城镇为阿拉斯加土着人的食用而出卖鱼及野生动物的可食部分;(i)“特产手工艺品及服装”系指某些全部或主要部分是以天然状态的物质制成的且以传统的土着手工艺而不采用动臂装置、多重刻刀或其他复制方法制成的各种工艺品及服装。传统的手工艺品包括但不限于:编织品、雕刻品、缝纫或缝缀产品、花边、串珠、图画及油画。(4)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一旦该部长作出了据本条规定猎捕的某种鱼或野生动物是濒于绝灭的物种或受(绝灭)威胁的物种且如此猎捕将对此种濒于绝灭的物种或受威胁的物种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的决定,则他仍可以颁发条例,对印第安人、阿留申人及爱斯基摩人以及居住在阿拉斯加土着村庄中的非土着人捕猎这些濒于绝灭的或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活动加以限制。这种条例可对可捕猎的物种、适用的地理区,包括捕猎季节,以及其他与之所以要制订此条例的原因有关的及与本法的政策相一致的其他要因作出规定。这种条例应当在受影响的阿拉斯加的司法区发布公告和召开公众意见听证会及实施本法第3节规定的其他程序后才得颁布,且应当在该部长作出这种管理已不必要的决定后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