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矿山水质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4页(216字)

日本对于矿山(系指从事矿业的企业,但不包括与矿物采掘没有直接联系的附属设施和地处远离矿物采掘场的附属设施等)水质标准的管理,按《矿山保安法》的规定处理。《矿山保安法》规定,矿业权所有者负有保安规定的义务。在此项保安规定的义务中,具体规定了关于防止坑水和废水造成矿害的事项。当违反保安规程,或者造成矿害时,主管大臣要发出停止矿业生产的命令或停止使用设施或对设施进行改造、修理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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