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污染防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4页(401字)
英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历史很长。1848年,英国颁布《公共卫生法》。这是英国第一部改善工业城镇环境的立法。该法要求把污水和废弃物集中起来处理,并规定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控制下,由地方当局负责供应净水。该法后经1875年、1936年、1961年等多次修改。1876年,英国颁布《污染防止法》,首次对河流污染管理体系进行了规定。这个管理体系在1951年制定的《河流污染防止法》中得到强化。英国从20世纪70年代着手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法律。并于1974年颁布《污染控制法》。该法颁布后,英国相继修改一些法律,包括《苏格兰鲑鱼捕捞法》(1862年)、《制碱工厂管理法》(1906年)。同时,废除《河流(防污染)法》(1951年)、《净化江河(海湾和有潮汐的河流)法》(1906年)。英国颁布《1973年水法》,其中第37章对国家水域管理及水污染控制也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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