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防污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4页(271字)

日本《防止海洋污染法》规定:(1)运输大臣为达到本法的目的,认为有必要时,得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或公共团体的负责人,就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提供资料或情报、陈述意见并进行其他必要的合作。(2)有关地方公共团体的负责人,为防止海洋污染及保护海洋环境,认为有必要时,得就有关本法的实施方面,向运输大臣提出意见。(3)农林大臣认为,因油类或废弃物的排放而使渔场的功用显着降低或有降低的危险时,可要求运输大臣就有关本法的实施,采取适当措施,以限制在该渔场及其周围海域的油类及废弃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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