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船舶消除油类收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0页(235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规定,如果任何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废料、垃圾、废物、危险或有害物质、或贸易下脚料从任何船舶上或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船只上:在新加坡领海范围以外的海域排放这种油类、含油混合物、废料、垃圾、废物、危险或有害物质,或贸易下脚料后,流入或漂入新加坡海域,则该船的船主应负责支付或有关的船主应共同地或分别地负责支付指定的机构为清除或消除油类、含油混合物、垃圾、废物、危险或有害物质,或贸易下脚料所引起的费用。
上一篇:新加坡船舶夜间输油限制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