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噪声设施改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5页(300字)

日本《噪声控制法》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如认为,修建在指定地区内的特定工厂所产生的噪声超过了法令规定的标准因而将危害该特定工厂周围地区的生活环境时,可建议该特定工厂的修建者在限期内消除此种事态而在必要的限度内改善防止噪声的方法,变更该特定设施的使用方法或布局。(2)受到建议者不遵从劝告或建议时,都道府县知事如认为有必要消除此种危害,则可发布命令,令该人在限期内改善防止噪声的方法,变更特定设施的使用方法或布局。(3)都、道、府、县知事在对小企业经营人实施上述规定时,应对此项建议和命令内容加以特殊考虑,以免对这些企业的生产造成严重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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