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公共噪音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7页(264字)

卢森堡《禁止噪音条例》规定:(1)禁止在各公共场所,尤其是公共建筑物内,娱乐场所、通衢大街,公共花园、公有森林、公园、公共汽车中使用本条例所述设备。在私人交通工具中安装的这些设备,如使用时不打扰他人,则为例外。(2)酒店、饭店、音乐厅、会议厅、舞厅及其他文娱活动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在午夜12时至凌晨7时,不得使用本条例所述的设备,不得传出歌声及音乐声。但打烊时间延迟到凌晨3时者,上述规定从打烊时起实施。(3)在晚10时之后,禁止在集市及游园会上使用扬声器及其他扩音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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