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9页(472字)
用录像技术记录侦查活动过程,可以带来侦查记录工作的彻底变革。常规的侦查记录是用传统的文字形式记录侦查活动所见,作为案卷资料以备审查起诉和法庭质证。但是,文字记录往往受到记录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而出现错误或故意增删某些内容,加之文字形式受到诸方面条件限制,不可能将侦查活动的全部情况客观、完整、真实地详尽记录下来。而现代化的录像技术则完全可以克服这些缺陷,完美详尽地记录侦查活动。它除了具有录音技术的全部优点(本身包括录音技术,是录音和录像技术的高度统一形式)外,还具有录音和其他记录技术不可能具有的直观可视、音像合一的独特优点,尤其在记录搜查、拘捕犯罪嫌疑人、现场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和记录被害人、证人、嫌疑人重伤或临终时的证言或口供最为便利。
录像记录通常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反映侦查人员的组成及邀请的见证人,一般编排在整个录像的开始部分。第二部分是反映侦查活动过程。录制时,对于侦查所见的可疑痕迹、物品,在其旁边放比例尺后,由近及远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