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害纠纷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4页(401字)
日本在加速有关公害法制建设的同时,要求确立能够迅速而恰当地解决纠纷的新的公害纠纷处理制度。为适应这种社会形势的需要,日本国会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该法规定: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斡旋、调解等解决公害纠纷的制度。根据这一规定,经过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审议,于1970年制定《公害纠纷处理法》。该法确立由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公害纠纷处理制度。该法颁布后,国会于1972年对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引进可对公害纠纷进行法律性判断的裁定制度,同时根据同年制定的《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设置法》的规定,将中央公害审查委员会与土地调整委员会合并,并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设立公害调整委员会。该委员会为一个具有准司法性职能的行政委员会。1974年,国会又对《公害纠纷处理法》进行部分修改,建立职权斡旋制度,使公害纠纷处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充实与加强,并沿用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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