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地方环境政策纲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5页(347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4·20条规定,地区议会应每年起草一份有详细时间安排的地区环境纲要。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由地区当局执行的有关部门活动的日程安排及分派的涉及环境保护的任务和根据对环保见解颁布的条例;(2)评价基于第1项所从事的活动的财政状况;(3)如果地区环境政策规划在该地区正式实施,地区议会应在起草中的地区环境纲要过程中兼顾该规划的内容。第4·21条规定,地区环境纲要应由地区行政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应将纲要的草案与预算草案一并提交地区议会。一旦地区环境纲要的最后定稿得到确认,地区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就此通知省行政管理委员会及检查员。地区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将纲要的最后定稿刊登在地区发行的其他种类的报纸上,并应对规划内容的审理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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