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害快速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6页(606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44节规定,出于本法的目的,下述情形是依照本法应予快速处理的公害:(1)妨害、损害或者危害健康的任何房屋或者其中的任何部分;(2)处于污秽状态的,或者妨害、损害或危害健康的任何池塘、排水沟、水渠、土掩厕所、化粪池、下水道、排水管或者公共厕所;(3)畜类、禽类的圈养场所、方式、存栏数及屠体的保存场所、方式和数量,构成了对健康的妨害、损害和危害;(4)妨害、损害或者危害健康的尘土、臭气、积存物或者堆放物;(5)任何房屋中的烟气、蒸气、煤气、热气、辐射的散发构成了对健康的妨害、损害和危害;(6)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人体消费的,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水井、水塘或者其他水源;(7)损害健康或者有害于邻居的任何能够蓄水的水槽、容器或者物品,或者水井、水池、水渠、地沟和沼泽地;(8)未保持在清洁状态的、散发着下水道、排水沟、私人厕所、集体厕所或者土掩厕所臭味的任何厂房或者工作场所;(9)排放烟尘或者其他未耗尽可燃物质的,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妨害、损害或者危害健康的火炉、烟囱或者其他场所;(10)损害健康或有害于邻居的,或者用于任何用途的或用于砖场、采砂场或其他采掘行业;(11)在任何房屋中使用的妨害或者危害公共健康与安全的器械、方法或者工艺;(12)产生的噪声或者振动足以构成公害的任何场所;(13)本法宣布的构成公害的应予快速处理的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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