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有害环境预防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7页(398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从事或者拟从事对环境有害活动的人,均应采取预防措施,遵守对该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并且应当合理地采取其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或补救该活动可能造成的损害。活动停止以后,行为人仍具有改善环境损害影响的义务。规定的义务范围,应当在技术可行性和考虑公私利益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在排列各种利益的优先次序时,一方面应特别注意可能会遭受干扰的地区的自然状况及其影响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应考虑该活动的效益、保护活动的费用和有关预防措施的财政负担。对环境有害的活动即使采取了本法规定的预防措施也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可以从事该活动。不得从事将造成许多人生活条件严重恶化、从自然保护的观点看损失重大或者对类似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活动。但是,如果该活动对经济或地方团体有特殊重要性或者出自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根据本法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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