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有害环境许可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7页(273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拟从事有害环境活动者依本法制定的指令要求申请许可证时,应当在提出申请前以适当的方式与那些关注该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进行适当的磋商。许可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1)自然评价所需要的细节、图表和技术性描述,对有害环境活动的程度;(2)环境影响的描述,如该活动所致干扰的性质、严重程度及范围;(3)有关防止或者弥补该活动有害影响的保护行动或者预防措施的建议和有关如何对该活动进行审查的建议;(4)依据本法第12a条的规定进行咨询的情况记载及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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