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利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9页(355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6条规定,废物可以进行以下利用:(1)进行物质的利用;(2)提取能源。优先采用对环境有利的方式进行利用,相应地适用第5条第4款。联邦政府听取参与方的意见后,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律条款,依据规定的标准,授权对一定种类的废物进行物质的或能源的优先利用作出规定。只要优先利用的种类没有在法律条款中作出规定,能源利用在下列情况下是允许的:(1)不同其他物质混合,某种废物的热值至少有1.1万卡路里/每公斤;(2)至少要取得75%的燃烧效率;(3)存在的热供自己利用或转给第三者;(4)在利用范围内产生的其他废物,能最大可能地不需要进一步的处理就可以堆放。如果符合第2项至第4项所指的先决条件,可以对再生原材料产生的废物,进行能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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