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河川开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4页(272字)
台湾《河川管理规则》第7章河川新生地开发处理中,对管理机关制定开发计划、河川新生地出售、每户承购面积、地价收缴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河川新生地的开发处理,由省管理机关整体规划,开发机关应拟具开发计划送省管理机关核转。河川新生地开发区内的土地,原合法使用人有依法申请优先承购权,其承购面积不得超过原许可使用面积。河川新生地每户承购最高面积:农业用地为1公顷至8公顷;建设用地最高为0.1公顷。承购河川新生地的地价应一次缴清。承购人在缴清地价后,由开发机关发给承购证明书,依法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上一篇:台湾河川使用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