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废弃物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3页(466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7条规定,从有效处理废物的意义出发,省环境条例中可以制定分类目录,分出它们是生产出来的或现成存在的:(1)必须将废物分类并且保持它们与其他物品和废物分开;(2)转运丢弃的废物必须分类;(3)在上述条例中规定出必须在产生地加工、再生加工或销毁的办法;(4)可以只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将废物归类于条例中具体的目录里;(5)在上述条例分类目录中指定的人士必须转运这些废物或将它们送至适宜的场所;此项必须的事项也可在条例中说明;(6)如果存放废物的时间比规定的时间要长,他们必须据此通知上述条例中指定的政府机构。第10.8条规定,从促进回收再生或通过另一些途径保护环境的意义出发,议会令可以把有关人士带回、收集产品、制剂或其他产品的规定,制定为有关人士必须履行的义务:(1)在废物被带回或收集以后,保证按照议会令指定的方法,即通过储藏、加工、再生加工或销毁的措施处理这些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2)保证这些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转运给上述议会令指定目录中的规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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