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共卫生检查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1页(227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88节第1条规定,部长或者行政长官所做的任何事情、所签署的任何合同,以及公共卫生官员或者在实施本法过程中,或者执行部长、大臣、行政长官或者公共卫生官员的指示时所雇用的其他任何人员所做的任何事情中,如果是为了实施本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并在真实无欺的条件下进行的,则不得使他们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人承受任何义务、要求或者请求。第2条规定,在执行前述第1条时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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