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共卫生犯罪调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3页(186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109节第1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按照他的意愿调解本法或者相关条例规定的后述犯罪;向有理由怀疑犯有该罪的人员收取不超过500美元的金额后可以调解的犯罪。第2条规定,收取该金额后,不再对该人的犯罪提起诉讼。第3条规定,部长可以制定规则,对依照本节可以调解的犯罪和可以调解的犯罪的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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