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保护协会义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5页(215字)
1989的10月27日,法国颁布法令规定:(1)被批准协会每年必须向授予它批准的当局递交思想报告和财务报告,其财务报告必须符合本法令的规定。(2)协会未遵照本法令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不再满足获得批准时具备的条件的,授予批准的部门,无须进行本法令中的规定的咨询,可以暂停或者撤销授予的批准。(3)但事先应该请有关协会表达其意见。(4)遵照本法令作出的决定必须遵照法令的规定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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