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共卫生逮捕授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3页(267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104节第1条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行政长官授权的公共官员可以逮捕他认为犯有或者有理由相信已经犯有本法或者相关条例规定的可予处罚的罪行的任何人员:(1)不知道该人员姓名和住址的;(2)该人员拒绝提供他的姓名和住址的;(3)已经提供了姓名和住址,但有理由怀疑其准确性的。第2条规定,可以扣押依照本节被逮捕的人员,直至查清他的姓名和住址。第3条规定,依照本节被逮捕的人员的扣押时间不得长于送交法庭所必须的时间,除非获得了法庭的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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