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游泳池卫生违法关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3页(262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70节第1条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游泳池的所有人、占用人或者负责人关闭游泳池。(1)他不能遵守本部分的规定或者与游泳池相关的管理条例;(2)发生了危及游泳池使用人员健康的传染病。第2条规定,在收到行政长官的前款通知后,游泳池的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在通知规定的限期内关闭游泳池。第3条规定,游泳池的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在改正通知中规定的事项后,或者在传染病断绝后,行政长官必须通过命令批准游泳池的所有人或者负责人重新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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